核心提示:伴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等一系列改革的全面推开,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主体不断涌现。然而,一些地方对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有拔苗助长的倾向。
务农主体悄然生变
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统计显示,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每月增加3万家,总数已超过164万家;全国87.7万个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1.76亿亩,平均经营规模200亩。
这些新型主体积极运用新理念新技术,开展种养循环、产加销一体、休闲观光等多种经营,发展信用合作、电子商务、会员制消费等新兴业态,收获了技术进步与产业融合红利,给古老的农业产业注入了生机。
不以规模论英雄
对于新型主体来说,面积小了当然不能实现规模效益,但规模经营也并非越大越好。
然而多数地方能够引导不同经营主体根据不同产业、产品的特性,创新发展适宜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一些地方对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重数量、轻质量,图大求快,拔苗助长,片面追求单一模式;一些地方乐于引进大企业、大资本,而把农民排斥在外。有的地方将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直接换上了“家庭农场”的名号,有的将普通农户直接套上“种养大户”之名,有的合作社只是凑人数而成,没有实现统一经营,成为“空壳合作社”。这些做法会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害。
业内专家认为,发展新型经营主体该走什么样的路子,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适合的经营规模也不一,各地需要因地制宜。但不论采取何种手段、出台何种措施,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避免急于求成的倾向。
新农民的成长烦恼
当前,受地租、劳动力价格上涨,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价格总体下行等因素影响,粮食主产区的部分地区出现了新型经营主体“退地退租、等待观望”的现象,再加上用地难、融资难、保险难等老问题尚未完全破解,新老问题交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今后要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目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在起步阶段,自身实力还不强、面临的问题还不少,要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乔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