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禹州市的黄老太因为向某面业公司卖了一次小麦,两天后却被该公司起诉到了法院。面对纠纷,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身边的事儿
某面业公司诉称,2016年5月,黄老太到其公司销售小麦,小麦单价为2.4元/千克,共计427.2元。出票时,员工大意将小写金额错写为4272元,财务便直接支付了黄老太小麦款4272元,后黄老太不承认此事。根据法律规定,黄老太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黄老太返还不当得利3844.8元。
被告黄老太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不属实,自己当时仅收到小麦款420元,没有多收原告小麦款。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面业公司提供了入库单以及视频资料,以证明多支付黄老太3844.8元。黄老太未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黄老太向原告出售小麦,价格为2.4元/千克,共计427.2元,双方于同日履行完毕。后原告以被告多领取3844.8元货款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另查明:原告提供的小麦入库单显示小麦净重178千克,单价为2.4元/千克,在金额一栏显示的大小写不一致,其中小写为4272元,大写为肆佰贰拾柒元贰角。
结果
近日,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合同为及时履行合同,且原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认为,在本次交易中其向被告多支付货款3844.8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需要先有一方的给付,才有一方的受付,有足够的证据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标准。
该案中,原告某面业公司以其员工将入库单小写金额错误书写,并以此要求被告返还差额,虽然提供有视频资料,但该视频资料影像模糊,无法辨认视频中的领款人即为被告黄老太本人,被告对此亦不认可。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辅助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