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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暑劳作易受伤 “高温权益”需了解
文章字数:1378
 
    随着“三伏天”的到来,面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权益”随之成了一个“热”点话题。那么,农民工在“桑拿”天气下从事劳动享有哪些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受到侵害又当如何维护呢?
    户外作业有限制
    案件:陈某在建筑公司打工,每年伏天都是他和工友们最难熬的阶段,天气酷热,但工作强度和进度一如从前。近段时间,不少工友在烈日下工作,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中暑等反应。为此,他们提出缩减作业时间等要求,公司负责人始终不予正面答复。那么,对于劳动者的类似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说法:能够得到。6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作业须发放岗位津贴
    案件:张某是一名在建筑公司打工的农民工,由于工种原因必须在露天从事浇筑工作。为赶工期,这家公司连续几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安排张某等人继续从事露天作业,但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农民工相应标准的高温津贴,合法吗?
    说法: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对于用人单位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的,还可以先进行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暑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农民工小刘是某工地的砂浆搅拌工,由于连日的高温下作业,小刘在工地严重中暑,当时昏迷不醒,工地负责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1.5万多元。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小刘的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工伤鉴定委员会据此认定小刘在工地发生的中暑属于工伤。高温条件下坚持工作,一旦严重中暑,劳动者又应该如何维权呢?
    说法:2004年原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包括了“中暑”情形。就是说,中暑也是一种“职业病”。《办法》第十九条就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期间发生中暑引发职业病或心脏病猝死等情况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想要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一定要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拥有该机构的诊断才能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有工伤保险,那么相关待遇就会从保险基金中列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权利,用人单位则必须保证劳动者享受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张兆利 王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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