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自家田里麦秸时,将相邻田里的栾树苗烧毁,且未及时告诉损失方引发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身边的事儿
2012年,河南罗山县的韩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种植了栾树。该树苗地东面与张某的责任田相邻,南面、西南面与其他两户的责任田相邻,西北面为河沟,除韩某责任田为树苗地外,其他相邻三户均为麦田。
2015年6月13日,韩某发现树苗被烧,在与张某家人协商未果后即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随即到现场,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后经公安人员询问,与韩某家树苗地相邻的其他两户均否认自己烧过麦秸。张某在陈述中承认自己烧过麦秸,且未看见其他相邻两户烧麦秸。
2015年11月4日,经罗山县法院委托评估事务所评估,韩某家树苗共计1012株,评估价值为5266元。为此,韩某支付评估费2000元。
另查明,2015年6月15日,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认定,原告韩某家树苗被烧起火原因是周边烧麦秸引起。
结果
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张某将原告的部分栾树苗烧坏且未及时告知原告树苗被烧的有关情况,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韩某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应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烧麦秸行为所致,故韩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