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女儿在学校摔伤了,我向法院起诉了学校,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诉讼中,为了证明事发经过,我想申请女儿的同班同学出庭作证。请问,一个小学生的证言有法律效力吗?
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因此,即使是小学生,只要其确实知道案件事实并且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能够与待证事实相适应,也是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