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某公司农民工李某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死亡,被工伤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由于该公司没有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故准备与李某的遗孀邱某就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协商。该公司了解到,以前邱某私底下对他人说起过,他们5岁的儿子其实并非李某亲生,而这关系着公司最终的赔偿金额,该公司曾就此向邱某求证过,可邱某却一口否认。请问:这家公司能否要求利用李某遗留的头发,对这个孩子与李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说法:这家公司无权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也不能借口邱某已经“自认”而拒绝担责。
一方面,用人单位没有提出亲子鉴定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指出:“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
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夫妻双方当事
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即亲子鉴定的申请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间,且必须是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公司跟李某之间根本不具有前述身份,且目的在于取消幼儿的相关待遇,因此无权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另一方面,邱某的“自认”不能作为认定其子非李某亲生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对于身份关系,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也不能适用“自认”,何况公司所谓邱某“自认”儿子非李某亲生还不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更不能作为认定依据。事实上,即使该幼儿真的并非李某亲生,但因李某生前已与其形成了养父与养子关系,因此该幼儿同样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