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下午,王某经过张某家门前时,一棵已经枯死的杨树突然倒下,砸到了王某的右腿。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出院后王某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张某称,是天气原因造成树木倒下的,拒接赔偿王某。
协商不成,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张某作为干枯杨树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该预料到该树存在折断的危险,却未尽到管理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树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免责事由包括: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和不可抗力。认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时,要区分不可抗力与一般自然力原因。若由于管理人没有及时清理树木枯枝,而使得风大刮断枯枝伤人,则管理人有过错,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该条规定,林木致人损害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因林木倾倒折断、果实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干枯杨树没有及时处理,造成原告受伤,应予赔偿。原告在途经被告门前的干枯杨树时,没有谨慎注意,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于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2224.39元。
(赵宝仓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