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几天前,张某69岁的丈夫李某邀请老友雷某结伴去春游。不料,爬山途中李某因运动过度突发旧疾昏倒在地。雷某见状,出于担心受到牵连,竟独自离开,直到两个小时后,李某才被好心的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可惜因为已经错过时机而不幸去世。事后,张某曾要求雷某给予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李某病发系自身的身体状况所致,而其并没有实施任何加害行为。请问:雷某的理由成立吗?
说法:雷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就其行为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从其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存在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四个构成要件来确定,只要能够肯定,行为人便难辞其咎。结合本案,可以发现雷某的行为恰恰与之吻合:一方面,李某结伴与雷某春游,意味着双方有着共同的目的,也实施了共同的行为,由此便产生了在这一过程中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照顾的义务,所以雷某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雷某存在过错。即在李某突发疾病、倒地昏迷的情况下,雷某明知如果不及时施救将导致损害后果,却听之任之,已具备主观上的间接故意。
再一方面,雷某的行为已经造成损害。即由于雷某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使李某最终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值得一提的是,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的确源于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未能控制好运动量等,故雷某只能在未尽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