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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货买卖”货物损毁,风险由谁承担?
文章字数:300
    问:去年12月3日,刘某将一批货物发往吉林长春,预计8天后到达。同年12月5日,刘某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将该批货物卖给张某。同年12月7日,由于暴风雪袭击,导致货物遭到重大损失。请问: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答:出卖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又称为路货买卖。路货买卖,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将有关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据等交付买方,货物处于买方的控制之下。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出卖人出卖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由买受人承担。合同订立后,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买方承担。因而,该损失应当由张某完全承担。(戴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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