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资市场逐步放开,品种和数量众多的产品投向市场,农民因使用不合格农资产品而引起农资纠纷越来越多,消费者本人应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维护者,由于部分农民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导致自身利益很难维护。
农资消费维权的难点
1、对购货渠道及产品销售者的忽视。由于贪便宜心理,部分农村群众对于日常生产所需产品,常常只注重产品价钱而忽视其是否出自正规的购货渠道,而从无证商贩手中购买“三无”产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留下安全隐患,导致遭受损失事后很难找到销售方。
2、维权和证据意识相对薄弱。农村消费者由于受教育程度、消费信息和经济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不知晓相关法律,不及时索要消费凭证。发现购买的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忽视对证据的手续保管,甚至无意识的破坏证据导致证据灭失,给维权加大了难度。
3、对涉诉产品质量鉴定程序的抗拒。对于有明确的质量保障期限或者依据社会常识即能够判断出是否存在问题的产品,农村群众进行维权比较容易。但对仅凭外观不能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则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但在实践中,部分农村群众对此缺乏认识,拒绝做相关鉴定,给法院的审判造成了难度,也给其维权设置了障碍。如河南开封市企明区检察院协助开封市法院办理李某与唐某、郑某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李某种植的大蒜冲施了被告唐某、郑某的化肥后,蒜苗出现了发黄、蒜根腐烂情况,因原告没有就蒜苗发黄与冲施该化肥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也未将该化肥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忽视了对自己有利证据的保全。最终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双方在工商局申诉举报中心调解情况,判决二被告适当赔偿原告4万元,然而这根本没法弥补原告受到的损失。
解决农资消费维权难的建议
1、加强农资主体监管。在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职责、互相配合、信息共享,形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合力,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2、加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及证据意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农村群众增强诉讼所需的证据意识。
3、完善和顺畅农民维权渠道。由于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太过计较维权成本,所以对于起诉至法院的涉农消费纠纷,法院应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速裁机制尽快审结,以降低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可尝试将此类案件的审理地点设置在农村,从而通过审判过程和结果起到一定地宣传教育作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李志敏张秀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