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
过去,一些人把家暴看作“家务事”,认为公权力不宜介入,导致家庭成了法律“管不着”的“自留地”。对此,《反家庭暴力法》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必将有助于扭转当前严峻的家暴形势。《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只有38条,但有许多首创的法律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厘清责任,加强配合。
同时,给“家事”立“国法”,公众和社会也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随着新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们是否已经准备好了?首先,司法机关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反家暴法确立的告诫书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让人眼前一亮,这也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提出新的要求。法律实施首日,湖南、江苏等多个省份即发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表现得后知后觉。据报道,3月1日上午,山东蓝翔技校校长的妻子孔素英来到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待的法官竟然不知道相关法律新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应该公安局做出吗?”此外,据最高法通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自2008年试点以来,全国试点法院一共只发出500余份,与严峻的家暴形势显然不成比例。
其次,有关部门和个人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知情不报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受害者要勇于维权,善于维权。司法实践中,以家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最终经法院认定构成家暴并判决离婚的案件少之又少,其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广大受害者除了要勇敢站出来对家暴说不,也要注意搜集出警记录、伤情鉴定、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