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办法》于2016年2月9日起开始施行,2012年1月6日印发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记者发现,与四年前试行版本相比,此次《办法》在考核组织、考核内容、考核步骤等多个方面均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办法》要求,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而在2012年版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是考核工作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在中央层面成立扶贫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实施小组,扶贫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中组部、扶贫办等部门参加。
对此,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吴国宝认为,实质性变化在于现在考核由国务院扶贫领导直接组织,即考核组织主体由原来的国务院扶贫办,变为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这中间有很大的差别,意味着考核计划制定、工作实施等都由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力度更大,考核层级更高。
此外,记者注意到,牵头单位增加了中组部。吴国宝表示,这增加了考核办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威慑力,促使各地更加重视这项工作,也方便与各省约谈,落实处理意见更加有效,这也是吸取了之前的经验教训。(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