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提出,要充分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农业支持政策要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
“支持政策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这是推进农业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素质较高,对市场比较敏感,对科技创新接受能力较强,在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方面比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具有明显优势,能够更好地在农业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引领作用。”李国祥说。
“不过,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对资金周转、抵押担保等需求也会相应提高。在这些方面,新型经营主体更需要国家政策的倾斜,可以预期,更多惠农政策由‘普惠’向新型经营主体转变。”李国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