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农业金融制度从整体上看是属于商业银行型农业金融制度,即农业相关的信贷资金均来自于各大商业银行,而不是来自于专门的一些农业金融机构。它的这一特点使得英国和其他欧美、亚洲国家的农村金融制度截然不同。
《农业信用法》提供法律支持
一战后,作为战胜国的英国逐渐衰退。以前由大量殖民地和其他附属国提供所需农畜产品的日子一去不复返,这立刻致使英国战后出现农产品短缺。在这种背景下,英国政府不得不下决心对农业进行“大刀阔斧”改革。首先,政府设立了专门的农业信用委员会,负责调查和监督农业金融制度下的信用履行情况。不久,国家又颁布了《农业信用法》,为农民使用贷款提供法律支持。就在这一系列动作的同时,政府还不间断地对《农业信用法》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进行了反复修订,最终于1928年催生了《新农业信用法》。《新农业信用法》宣告英国自此正式建立了系统化的农业金融制度。
商业银行与政府两足并立
英国五大商业银行在全国各地拥有数以万计的大大小小的机构,占据了英国金融机构超过70%的份额。这些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通过无抵押透支的形式来开展农业短期贷款的业务,甚至还会合伙成立另外一家独立的机构专门处理一些农民的长期贷款,这些业务在英国的农村信贷体系中都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
但这种金融制度显然无法体现政府调控和监督,所以政府后来又设立了一些由政府主导的农村信贷联合会,以略低于商业银行的利率向农民开展中、短期的贷款,由政府支持的农业抵押公司负责向农民提供长期贷款。如英格兰和威尔士设有农业抵押公司和农业信贷公司,以不动产作抵押,对改良农田、兴建农场提供贷款。又如苏格兰、北爱尔兰等地,分别设有地产改良公司、农业贷款基金会等机构,办理农业贷款业务。
这些非商业银行性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扶持和一些相关优惠政策的帮助下大量地向农业提供贷款,帮助一些农场主购买高级的农业机器设备、牲畜,以及建筑房屋、改良和购买土地资源等。不过,这种信贷由于有着严格的贷款审核制度,所以多半都被那些有着雄厚财力的大农场主所得,而对于一些实力相对较弱的农场主受益并不明显。
而商业银行的无抵押透支贷款,就恰恰满足了一些实力相对较弱却又想获得大额贷款的农场主的需求。所以,英国就在这种情况下形成了商业银行和政府两足并立、互相竞争、相辅相成的农村金融制度。(林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