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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陋习若不改袁当心刑法找上你——
下月起这些行为是犯罪!
文章字数:2103

    两个月前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除了对嫖宿幼女行为一律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重特大贪腐犯罪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等大快人心的亮点之外,医闹、超速等一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以为意的陋习都在这部修正案中成为新罪,若不谨言慎行,刑法可能就会找上你!
    超速超载炫车技?拘役罚金少不了
    校车和客车都承载着公共安全,对安全驾驶原本应当格外强调,但为了省时省钱、降低成本,很多司机往往超速、超载运输,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报端。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一辆用作校车的面包车甚至塞进几十个孩子,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然而以往这类行为只要没出事,即使被发现,也只是按照交通违章予以行政处罚。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则规定,凡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一律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不论是否发生事故,一旦超速超载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
    没有媳妇花钱买?赔了夫人又折兵
    没钱娶媳妇?买一个。没有生儿子?买一个。在我国一些偏远落后的农村,买卖人口成了村子里的普遍现象。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一律是犯罪,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也就是说,买一个媳妇或者孩子,万一被解救回去了,买家最多也就损失一些钱财,风险并不太高,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买卖人口的犯罪。为加大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此次修正案把“可以不追究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只要是收买妇女儿童,必然受到刑罚处罚,只是可以视情节从轻处罚而已。“没有买就没有卖”,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必将对遏制人口贩卖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管出于什么理由,法律底线不能碰:人口不是商品,千万不能买卖!
    虚假诉讼玩花招?偷鸡不成蚀把米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串通、伪造证据、虚构纠纷以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问题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更对司法公信力带来严重的损害。以前,虚假诉讼一旦成功获利巨大,即便失败也只是损失点诉讼费或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为打击此种行为,修正案规定,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最高将面临7年的有期徒刑。
    医疗纠纷闹一闹?撒泼耍赖担刑责
    “闹一闹,好处到”——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有些患者或家属不是通过协商或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用“医闹”来试图逼迫医院“就范”,觉得这样得钱多、效率高。以往对这类行为,顶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可是刑法新规已经明确医闹入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打骂法官泄私愤?法庭尊严岂容渎
    不久前,在上海黄浦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中,一陈姓男子带领十多人对执行法官和法警进行拉、撞、抓、咬,导致法官和法警多人面部、手臂等多处受伤,后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确,此前对这类情况多以司法拘留处理。但在11月1日后,处罚可不会这么轻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也就是说,以后你再不把法官放在眼里,污言秽语举止蛮横,那刑法可就不客气啦!
    微信圈传假信息?转发务必要三思
    你是“微博”、“微信”控么?你喜欢转发“独家消息”、“内幕消息”以获得关注吸引“粉丝”么?但是当你动动拇指分享、转发的时候有仔细甄别过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吗?针对网络社交平台上存在大量虚假信息、导致许多错误认识广泛流传的现状,2013年9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量化的入罪标准。此次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无论是编造还是传播上述虚假信息,都是犯罪行为。
    幼师欺负小朋友?虐待罪名等着你
    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养老院护工虐待老人、住家保姆虐待看护的婴儿……近年来,此类新闻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强烈愤慨。然而,尽管行为恶劣,但由于其人身伤害的情节可能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入刑标准,而我国现行刑法对虐待罪的主体又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因此这类行为往往逃脱了刑法处罚,施虐者最终多是赔钱了事,至多不过被开除职位。为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此次修正案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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