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是由合作社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属性所决定的。因此,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比如一个西瓜合作社,它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销售成员生产的西瓜,而一个西瓜销售公司的成立目的则是通过销售西瓜赚钱,为了赚钱公司可以销售任何人的西瓜。只有确保合作社履行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弱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作用。
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为了向成员返还盈余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因此,只有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才能为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提供依据。
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惠服务的需要。如一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作社,成员购买生产资料时的价格要低于非成员,因此成员和非成员这两类交易必须分开核算,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为便于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成员账户这种核算方式。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以确定其在合作社财产中所拥有份额的会计账户。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单独账户进行核算,就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其与成员的交易情况。与非成员的交易则通过另外的账户进行核算。(合文)